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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医药贿赂线索:对象包括药企、医药代表等

发布时间:2023-10-18 20:22:41    出处:   已阅览270次

    为规范医药领域市场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近期,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如发现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违法行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向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或提供线索。

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对象范围

    各级各类医药企业(药品试剂、设备器械、医用耗材等厂家)、医疗卫生机构,及与之相关联的经销商、医药推广公司、医药代表、相关工作人员等商业贿赂和医药价格违法行为。

集线索重点内容

    医药企业在流通环节使用票据、虚构业务事项以及利用医药推广公司空设、虚设活动等违规套取资金,将套取资金用于商业贿赂的违法违规行为。

    医药企业在生产环节前置套取资金,用于药品耗材设备回扣、商业贿赂的违法违规行为。

    医药企业借助科研合作、学术推广等名义,在设备采购、工程建设、科研经费等领域进行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的违法违规行为。

    医药企业在医药用品销售过程中采用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具体情形包括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营销人员在临床诊疗过程中以“开单提成费”“处方费”“新药推广费”“临床观察费”等名义给付医疗机构或相关人员的现金和实物的行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给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培训会”“研讨会”“考察”等名义提供境内、境外旅游等给付医疗机构或相关人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等。

举报渠道

01网络邮箱举报

    scjgj_jjc_dt@gz.gov.cn

02现场、邮寄举报

    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邮政编码:510620,收件人:广州市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处。

举报注意事项

    1.举报需提供明确的信息,包括:被举报人基本信息,被举报人涉嫌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和证据材料。

    2.举报人对提供的线索不得虚构和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和诬陷他人。对谎报或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单位。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及时核查处置举报线索。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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