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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被罚55万元!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曝光......

发布时间:2023-04-27 13:43:37    出处:   已阅览292次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涉及“绿龙”房地产作收益保证“霸王”发布无法证明内容真实性的广告“安贝莱”宣传空气消毒机可去除新冠病毒......

01广州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被罚100万元

       广州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发布含有“广州大学附属中学”“广附就在家门口”“钱力引爆,好住宅+好车位实现1+1>2”“近五年云埔邻校商铺租金飙涨,平均约为50%,最高可至150%,十分可观”等内容的广告。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所指的广告违法行为。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02霸王(广州)有限公司宣传的产品效果无法证明真实性被罚55万元

       霸王(广州)有限公司为推销其所经营的本草堂红润焕采滢亮礼盒、红润焕采洁面乳、霸王抑菌洗手液、丽涛除菌去渍2合1洗衣液等产品,在其微信小程序上发布“告别黄脸婆”“赶走黄气”“调理白皙”“击退脸部暗黄”“有效杀菌99%”等无法证明内容真实性的广告,构成《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虚假广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03广州安贝莱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宣称“全国唯一可去新冠病毒的空气消毒机”被罚22万元

       广州安贝莱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引进MJK4000手术室级别空气消毒机,是全国唯一可以去除新冠病毒的空气消毒机,去除率高达99.999%。”“专家团队安贝莱月子中心与广州市多家三甲医院合作……”“开业至今,护理过2000多名妈妈,实现100%客户好评”等虚假内容的广告,构成《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虚假广告违法行为。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04广州市紫清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被罚22万元

      广州市紫清贸易有限公司为推销其所经营的“小纤条果味型果冻”“凝胶软糖”,在其网店发布“嗯嗯不畅、一吃即通,好轻松”“解决身体油腻感,沉重感”“吃完即通畅”等含有治疗便秘、减肥等功能及治疗内容的广告,构成《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广告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05广州市人才引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对培训效果作保证性承诺被罚10.5万元

       广州市人才引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其官网发布“上万案例可查,政府全力支持机构之一,好评率高”“入户广州,你只需一本证书,不限学历,不限证书,通过率高,正规机构培训,通过率稳居全国前列”等含有对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作出保证性承诺的广告,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所指的广告违法行为。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0.5万元的行政处罚。

06广州一铭日用品有限公司发布易误导消费者的广告被罚10.2万元

       广州一铭日用品有限公司在电商平台发布“清洁抑菌”“去除细菌”“洗去手上细菌”“能有效清洁双手污渍,阻止细菌滋生,守护健康”等易误导消费者的广告,构成《广告法》第十七条所指的广告违法行为。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0.2万元的行政处罚。

07广州朗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无法证明内容真实性的广告被罚10万元

       广州朗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与英国牛津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四川大学、上海长海医院、上海第九人民医院等建立了紧密的研究合作临床合作伙伴关系,拥有10余名专家教授团队作为顾问”“目前线下优质门店已经近500家,分布于15个省市,60多个城市”等无法证明内容真实性的广告,构成《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08上海新豆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美广告被罚6.44万元

       上海新豆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发布“眼部两项 双眼皮+去皮去脂”“【特惠】眼部两项|切开双眼皮上眼睑去皮去脂”等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广告,构成《广告法》第四十六条所指的广告违法行为。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罚款6.44万元的行政处罚。

09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未经审查的药品广告被罚6万元

       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为推销其所经营的“白鹤新康人参再造丸”“金丹活罗宛抗骨质增生丸”“陈福记回春如意胶囊”“莲克小活络片”等产品,在其官网发布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广告,构成《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所指的广告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10广东万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布保证产品功效等违法广告被罚5万元

       广东万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电商平台开设的网店发布“可缓解亚健康人群各种身体不适”“每天只需30分钟,轻松缓解身体疼痛”等宣称产品功效的电子针疗仪广告,广告内容超出产品注册证书核准的范围且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构成《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四十六条所指的广告违法行为。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11广州妆后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美容广告被罚2.5万元

       广州妆后贸易有限公司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含有“嗨体填充”“超皮秒/蜂巢皮秒”“光子嫩肤”“热拉提”等涉及医疗技术用语的广告,明显超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和《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的审批内容,构成《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所指的广告违法行为。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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