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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后必须放弃“自己的脸”?医美领域“霸王条款”真“霸道”!

发布时间:2023-02-27 09:44:58    出处:   已阅览338次

        近期,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受理一起医美消费投诉时发现,商家提供的协议中存在不少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霸王条款”。协议里哪些是“霸王条款”,如何“避坑”?来看四川省消委会梳理点评。

整形后必须放弃“自己的脸”?

        协议条款:乙方今后不得就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使用权等问题向甲方提出其他要求或诉讼,就肖像问题,甲方有权代表乙方全权处理一些相关事宜及法律问题。(注:甲方为医疗美容机构,乙方为消费者)

        点评:这种条款明显限制、排除了消费者应有的权利。《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因此,消费者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对这些权利的处置有自主决定权。但上述协议规定却要求消费者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如经营者侵权)均不可向经营者主张上述权利,明显是限制、排除了消费者应有的权利。《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四百九十七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有规定,涉及消费者重大利害关系的规定,应该以加粗、加黑字体等方式显著、明确提示消费者,如果没有明示导致消费者未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也是无效的。

“300%违约金”补偿还是牟利?

        协议原文:“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条款,视为乙方违约,违约方需支付整形项目总费用的300%作为违约金。”(注:甲方为医疗美容机构,乙方为消费者)

        点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该条款只约定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而且违约金额过高,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也就是说,违约金的数额或者比例应该是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

         另外,违约金金额应该以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商家不能随意设置不合理的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21〕94号)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违约金约定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是整形项目总费用的300%,远远超过损失的30%,不符合法律规定,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消费者违约就要赔钱,但商家违约却不担责?《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处于平等地位,制定的条款应该兼顾各方利益,合理、平等地分配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因此,上述协议规定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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