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3月1日购买:“成都-大连”五月二号航班(东航已经全额退)与“大连-成都”五月七号(长龙公司始终以“不符合航司自愿退款条件”不予退款)共计4人8张机票。 首先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不在自愿退款范畴应属于非自愿退款。该事实在疫情发生后本人多次致电长龙时,该公司就应该告知却秘而不告却多次以自己航司的意愿退改说事,属于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其次,该公司枉顾疫情不可抗力,屡次拿自己的航司退改政策当挡箭牌,该行为属于“霸王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任何霸王条款的行为都属于侵犯消费者权益。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本人于3.1购买机票,疫情于3月中旬发生,致电航司,该公司却以“你购买机票都不看航空公司政策吗”言语侮辱。本人是个平凡人,没有未卜先知的能力。无法预料到疫情会发生。本人人为该航空公司侵犯自身的消费者权益的人格尊严权。 第三,疫情发生。全国有机场的城市不在乎就几座一线城市和新一线城市,然而疫情涉及到的城市远远不止这些城市。其中本人出行航线的真正目的地丹东省东港市(该次出行终点已于之前告知航空公司,见图一)已于4月20多日由于疫情严重封城。所以仅仅用航司自己的退改政策根本不符合情况。疫情之下人人自危,更是让普通百姓的经济情况雪上加霜,不应该成为不良商家借取天灾敛取不义之财的手段。 最后,本人多次与该航司沟通希望能够全额退款。该航司均以不退款还回复“疫情政策是一种应急管理,而非经济补偿政”理由,未能达成一致。该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故本人请求赔偿侵权损失以及两个月以来维权路上的精神损失(4人)共计一万元。 希望相关部门加强对该公司的人员职业素质和相关职业素养的监管。